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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自贡市浩通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04

  一、立法背景
  2013年以来,王东明书记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对我省河道管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和河道采砂管理,并要求尽快启动四川省河道采砂的有关立法工作,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满足新形势下河道管理工作的需要,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保障涉河工程安全,2013年12月,《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纳入省政府及省人大立法计划。作为四川省的立法重点项目,2014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开展立法必要性论证,立法基础资料数据收集,立法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础工作,按照立法评估、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立法听证会等法定程序,草案经多次修改,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条例》内容解读
  《条例》主要内容包含七个部分共四十三条,分别从河道采砂管理机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河道采砂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河道砂石资源权属、指导方针、管理职责、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河道砂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采砂。河道砂石的开发利用的原则为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在河道采砂管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在具体管理活动中,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采砂船舶及船员资质、禁采期船舶停放由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涉及鱼类自然保护等河段、时段的由农业水产管理部门牵头进行执法管理;河道采砂作业以及砂石经营工商营业执法发放查验由工商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涉及砂船舶等作业安全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法采砂的取缔、打击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保障等,由有公安部门负责。《条例》还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协助和配合的管理的职责纳入条例规定,这也是根据河道采砂管理多年来的实践,有利于协调和管理沿江群众的有关行为及活动,也有利于对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管,能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全覆盖。
  (二)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从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要求、规划内容、禁采区要求、禁采期要求、规划执行、禁采区禁采期公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河道砂石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编制河道采砂规划。首先,为有利于实现采砂规划的统一性,有利于体现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次,河道采砂规划必须要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省管(嘉陵江)河道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市管(东河、南河、白龙江、清江河)及以下河道应委托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再次,河道采砂规划应由有河道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省管河道由省水利厅审批,市管河道由市水务局审批,其余河道由县区审批并报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河道采砂规划在提交技术审查前还应征求同级环保、交通(通航水域)、农业(鱼类保护区)等部门意见。最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采砂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规划5年为一编制期限。
  《条例》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应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是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直接依据,首先,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费用按照《条例》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次,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委托与采砂规划同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再次,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由有河道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当年编制。
  (三)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从河道采砂权出让、许可方式、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发证条件、审查决定、许可证悬挂、许可证期限、许可证变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首先,就目前而言,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基本废止了行政配置的方式,一律实行市场化出让方式。其次,采砂权出让必须符合采砂规划,必须满足年度实施方案,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砂权出让方案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再次,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最长三年,缓解了超长期出让给采砂管理带来的难题,也是符合当前河道砂石原有储量逐年枯竭、泥沙补给量逐年减少的趋势。
  《条例》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出让期限在一年以上,且累计采砂量达未到河道采砂出让规定总量时的,可以续证。河道采砂许可出让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出让规定的总量时,应当终止其采砂活动,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获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获得采砂权后就能立即进场采砂,只有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场开采,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上统一印制,免费领取,领取条件仍然按照现行的方式。
  《条例》对村民因生活自用砂石规定,因生活自需用少量砂石的村民,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内自行取用,采挖的砂石专采专用,不得销售。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民自用自取砂石一般不超过50方。
  (四)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主要从征收主体、征收使用方面进行了规定。目前现行的政策的是按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河道的管辖权限省、市、县分成的比例就地分级缴入国库(省管河道,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市管河道,市、县分成比例为2:8;县管河道全部留县)。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免收砂石资源费。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主要从采砂安全管理、采砂船舶、船员、采砂作业中和采砂结束后等方面,采砂单位或者个需要遵守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非法采砂、违规作业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前,相关法规对河道违法采砂的刑事追究,仅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要求的相关附件规格较高,而量刑则比较轻,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与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安全影响不相适应。《条例》对违法采砂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对无证采砂行政处罚进行了裁量权细化。其次,对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未按规定停靠等的违规处罚作了规定。再次,对采砂完成后,采砂业主未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作了惩处规定。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条例》同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主要对河道采砂和采砂机具进行了定义,对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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